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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模式的运作
发表时间:2016-03-16     阅读次数:     字体:【

世界银行在《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曾指出,BOT有三种具体形式,即BOT、BOOT和BOO。在这一模式中,投资人成立的项目公司在获得政府特许授权、事先约定经营方式的基础上,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此与BOT、TOT等融资模式具有一致性;但是在BOO项目中,项目的所有权不再交还给政府,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项目公司实际上成为建设、经营某个特定基础设施而不转让项目设施财产权的纯粹的私人公司,其在项目财产所有权上与一般私人公司相同。从这种意义上说,BOO代表的是一种最高级别的私有化。

近年活跃于香港资本市场的沪杭甬高速公路公司和沪宁高速公路公司对其名下的道路设施就采用了类似BOO的投资经营方式,此外,北京市第一个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处理项目也是采用BOO的运作模式。

单从BOO模式的概念来讲,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归于项目公司所有,经营年限不受任何限制,此与建设部第126号令一特许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的规定相悖,在法律上存在障碍;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BOO项目是规定了经营期限的,如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严格说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BOO。

然而此种模式终究存在法律障碍,不宜大规模地推行实施。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将城市基础设施完全私有化既不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也不利于政府对项目公司进行有力的监管。因此,对此种模式的应用还需进一步做创新性的设计,以便在政策法律的框架内,成为一种合法的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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