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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PPP模式之特许经营类
发表时间:2016-03-16     阅读次数:     字体:【

PPP模式是一个极其广泛的概念,如前所述,PPP包含的实现形式多达数十种之多,世界银行、欧盟等多个国际机构均对PPP模式有具体的分类和研究,结合中国的国情,我们在研究PPP模式的时候一般将其分为三大类: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及私有化类。每一个大的类型下面,我们又有不同的项目实现形式。故此,PPP模式的分类广泛决定了其在应用过程中的特点各异。如何选择适合自己项目特点的PPP模式就要对其不同特点进行分析。

  特许经营类

  特许经营类PPP模式是当前中国轨道产业中,讨论得最为广泛的一种模式。特许经营类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作为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模式,该模式下,政府能控制轨道交通这种准公益项目的所有权,又能提高服务水平,因此,收到政府和私营部门的极大关注。

  专家认为,在特许经营类PPP模式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

  特许经营类PPP主要有TOTBOT两种实现形式,另外,与DB模式相结合,特许经营类PPP还包括DBTODBFO等几种类型。根据不同的实现途径,在TOT模式中,还可以分为PUOTLUOT两种类型;在BOT模式中,可以分为BLOTBOOT两种类型,两者的区别是在建设完成后是通过租赁还是通过特有拥有的方式获取项目经营权。

  从以上表格中可以看出,特许经营类PPP模式可以有诸多的实现形式,根据不同的实现形式,政府及私人部门需承担不一样的责任与义务,与此相对,各种类型的PPP模式也因此有了不一样的优点及缺点。

  如在BOT模式中,由于该模式能使得私人部门获得长时间的经营收益,因此,对私人部门来说具有极强的吸引力,而且,项目的成本相对稳定,更多的风险转移大大刺激了私人部门采用全项目生命周期的成本计算方法,因此,对于轨道交通建设有诸多优势。

  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模式也有显而易见的劣势。如,BOT模式有可能与规划及环境的要求相冲突;设施可能在经营和管理的成本上涨时,转让给政府;政府可能丧失对资本建设和运营对控制权;与其他模式相比,结构更为复杂,合同的达成需要更多时间;该模式要求建立合同管理及项目运营监管体系;如运营者运营不利,公共部门需重新介入项目运营,增加了成本等。

  再比如在TOT模式中,由于该模式是针对老旧公共设施,因此对将来的城市轨道交通升级改造过程中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在TOT模式下,政府不用为公共设施的扩建和更新提供资金上的投入,节省了政府的开支并使得公共项目的建设速度和效益得到了提升。但该模式的劣势也不得不引起政府关注。首先是,由于再次更新的实施不包括在契约中,这便为新添加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带来困难;其次是变更契约可能增进成本和费用;第三是政府需要比较复杂的契约管理程序。

特许经营类ppp模式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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